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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“偷走”女儿反要抚养费 法院:违反诚信原则,不予支持

来源:南通网    时间:2023-05-09 10:26:46


【资料图】

晚报讯 离婚往往伴随着子女抚养权的“争夺战”,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了抚养事宜,夫妻双方仍然会因探视权、抚养费等问题摩擦不断。女子杨某就反悔将孩子交给前夫抚养,悄悄“偷走”孩子。九年后,杨某又起诉前夫要求给付该期间婚生女的抚养费。记者昨天了解到,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驳回诉请。近日,南通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。

杨某与何某于2013年调解离婚,双方约定婚生女小双(化名)随何某共同生活,何某自愿独自承担女儿未独立生活期间的全部抚养费用。

然而,随着时光流逝,杨某渐渐后悔离婚时没能争取女儿的抚养权。于是,她在没有与前夫做任何沟通的情况下,借探望女儿的机会悄然带着孩子“销声匿迹”,这一走就是九年。这期间,杨某不仅没有到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,还彻底与前夫断了联系。随着孩子的教育、生活开销越来越大,杨某又后悔一人承担了孩子的抚养费,于是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其支付抚养费。

法庭上,杨某主张,调解协议签订后,何某并没有对小双尽到抚养义务,甚至不允许杨某探视小双。为此,她才将小双带走,且在她抚养小双的九年间,何某从未依照协议约定给过抚养费。

何某辩称,九年前,小双突然失踪,其报警后才知道女儿是被亲生母亲杨某带走了。何某想要与杨某沟通协商,杨某却故意更换了手机号码,以至于自己一直无法与杨某取得联系。再者,杨某与其为调解离婚,对小双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进行了明确约定,并有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认,且杨某也一直未主动变更抚养权亦未主张抚养费。他认为,杨某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,应当由其自行承担。

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。双方关于小双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诉讼中达成一致,均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,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。杨某没有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条款履行,擅自接走婚生女小双,未与何某就小双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重新进行协商,视为杨某自愿承担小双的抚养费用,故对小双要求何某支付九年间的抚养费用,不予支持。

一审结束后,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审法院认定杨某违约在先,自愿并实际承担了小双至起诉前的全部抚养费用,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并无不当,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通讯员顾颖 李慧 记者王玮丽

[编辑:高锋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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